费用(州法院刑事管辖)令 2014 4 费用的豁免、减免或退款 制定公式 1 引文 2 定义 3 费用 5 撤销 2014 年 S 673 号引文的附表。费用法案(第 106 章)费用(州法院刑事管辖权)法令 2014 年为行使《收费法》第 2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被引用为新加坡在线法规的收费(州法院刑事管辖权)令 当前版本为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治安法官投诉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8 章)第 151 条向治安法官提出的投诉;书记官长是指州法院的书记官长或副书记官长。 3. 就州法院的任何刑事诉讼而言,附表第二栏规定的费用应就第一栏相反规定的事项向书记官长支付。费用的豁免、减免或退还 4. 注册官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全部或部分豁免、减免或退还根据本命令支付或应付的任何费用。费用撤销 5. 2013 年费用(州法院刑事管辖权、家庭保护和妻儿赡养)令(G.N. No. S 3942013)被撤销。附表第 3 段与刑事诉讼有关的费用 第一栏 第二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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