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犯罪登记官)(合并)令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费用 立法历史 费用法案(第 106 章,第 2 节) 费用(犯罪登记官)(合并)令 O 23 G.N.第 S 3821952 号 2001 年修订版(2001 年 5 月 31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收费(罪犯登记处)(综合)令》。 2. 在本命令中,犯罪登记官是指根据《犯罪登记法》(第 268 章)第 3 条任命的犯罪登记官,包括如此任命的一名助理犯罪登记官。 Citation Definition Fees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3. 就 (a) 他就与手指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事情作出的任何报告,应向犯罪登记官支付费用由公职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提交给他以供报告的印象,每份报告的费用为90;和 G.N.编号S38252; S37596 S 2522014 wef 01042014 (b) 每次申请与被指控犯有《罪犯登记法》所指罪行的人有关的先前定罪详情,法定委员会的费用为 25,与政府有关联的公司的费用为 30。 G.N.编号S7760; S37596 S 1332002 立法历史费用(犯罪登记官)(整合)令(第 106 章,O 23)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使用费用(犯罪登记官)(整合)令的用户而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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