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司法(高等法院家庭庭的家庭诉讼)令 2014 S 822/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5日
2014 年家庭司法(高等法院家庭部门的家庭诉讼)令 1 引证和启动 2 由高等法院家庭部门审理和决定的家庭诉讼 目录 颁布公式 No. S 822 FAMILY JUSTICE ACT 2014(ACT 27 OF 2014 ) 2014 年家庭司法(高等法院家庭分庭之前的家庭诉讼)令 为行使 2014 年家庭司法法第 26(4) 条赋予的权力,我,Sundaresh Menon,首席大法官,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1. 本命令可引述为 2014 年《家庭司法(高等法院家事庭的家庭诉讼)令》,并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生效。家庭诉讼将由高等法院家事庭审理和裁决 2. 以下家事诉讼的类别应由高等法院家事庭审理和决定 新加坡在线法规 当前版本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a)就死者的遗产和财物授予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的任何法律程序,如申请授予的遗产和财物,不包括死者拥有或有权作为受托人而非受益人,但不扣除死者到期或欠下的任何债务,原告或申请人认为,在这些诉讼程序开始时,价值超过 500 万; (b) 高等法院家事庭更改、撤销或废止任何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的任何程序; (c) 为管理死者的遗产而进行的任何诉讼,如果遗产的数额或价值,不包括死者作为受托人所拥有或有权获得的财产,但没有因受托人的利益而扣除任何东西原告人或申请人认为,在这些诉讼程序开始时,死者到期或欠下的债务超过 500 万; (d) 根据《遗嘱认证和管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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