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场所(特别规定)规则 目录 1 引证 2 申请收回受控场所的占有 3 申请登记 4 出庭 5 董事会开庭 6 听证程序 7 缺席出庭 8 文件披露 9 未能提供文件 10 管理宣誓书 11 送达通知书 12 检查受控场所 13 宣誓和确认书 14 费用 第一附表 第二附表 第三附表 立法历史 新加坡在线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1 日 受控场所(特殊规定)法案 (第 60 章,第 23(2) 节) 受控处所(特别规定)规则 R 1 1994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0 年 6 月 10 日 引文 1. 本规则可引称为受控处所(特别规定)规则。申请收回对受控处所的管有 2.(1) 位于指定发展区域内的任何受控处所的业主,如有意就该受控处所进行或安排进行开发,可申请收回对该受控处所的管有。采用附表 1 所列格式的处所,除其他外,列明第 3 条中的详情。 (2) 每项此类申请均须有誓章支持,以证明根据第 4(2) 条须作出的证据和承诺该法案的。 (3) 就申请缴付的费用为 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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