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控制(豁免)(合并)通知上限。 58, N 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03月25日
租金控制(豁免)(合并)通知 目录 1 引文 2 房屋免于法案 立法历史 租金控制(豁免)(合并)通知 租金控制法案(第 58 章,第 30 节) N 4 G.N.第 S 2841988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 本通知可引称为《控制租金(豁免)(合并)引证通知》。不受法案 (a) 约束的房舍 2.(1) 以下房舍不受法案 (i) 规定的约束,这些房舍在 1988 年 10 月 7 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由业主占用任何时期; (ii) 在该日期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在任何时期内均未由业主或租户占用;或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iii) 由法人团体拥有,该法人团体在该日期或之后的任何时间 (A) 由该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雇员占用或出租任何时期的法人团体; (B) 在任何时期内,既不被法人团体的任何董事或雇员占用或出租,也不被任何其他租户占用; (b) 1 任何住宅场所 1 尽管 G.N. S 29080. (i) 在 1980 年 10 月 24 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在任何时期内都没有被业主占用或出租给租户; (ii) 由在该日期或之后的任何时间由该法人团体的任何董事或雇员占用或出租给该法人团体的任何董事或雇员的法人团体拥有。 S 29080 24.10.80。 S 2848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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