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民航局(航空征费)令 2018 年目录 制定公式 第 1 部分 初步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收费航班 4 不收费乘客 第 2 部分 AVIATION LEVY 5 支付 AL 的人 6 计算 AL 应付 7 何时 AL应付 8 延迟支付 AL 第 3 部分 征收航空税的利息 9 指定的 AL 征收代理 10 向当局收取 AL 时的退货等 11 向当局支付 AL 托收款 12 由其支付 AL 的航空器运营商的退货 13 罚款AL 收款不足的情况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 Part 4 GENERAL AdminSTRATION 14 付款的应用 15 减免 16 违法 17 撤销 18 保存条款 No. S 522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CT (第 41 章 2018 年新加坡民航局(航空征费)令 行使民航法第 86(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航空管理局法案,交通部长在咨询新加坡民航局后,作出以下命令第 1 部分初步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是 2018 年新加坡民航局(航空征费)令,适用于2018 年 9 月 1 日开始运作。 定义 2.(1)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会计期间是指新加坡在线法规 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a) (b) 期末每个月的最后一天;或管理局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允许的其他期限;航空客票是指个人被视为有权在特定航班上作为乘客旅行的机票或其他记录(以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无论航班上的座位数量如何该乘客;航空服务是指在航班上使用飞机运送一名或多名个人,无论该航班是否为出租或奖励服务;航空器运营商就收费航班而言,是指通过使用用于该航班的航空器进行或提议提供航空服务的人;机场执照持有人是指机场执照持有人; AL 收款代理人是指根据该法第 86(2)(d) 条的规定,根据第 9 款指定代表管理局收取任何 AL 的任何人;航空征费或 AL 指根据本命令应付的征费;樟宜机场是指根据 2009 年新加坡民航局(樟宜机场)通知(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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