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租赁回购计划)(豁免)令 2009 S 190/200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1日
中央公积金(租赁回购计划)(豁免)令 2009 1 引文和开始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豁免编号 S 190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租赁回购计划)(豁免)令2009 年,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69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长特此发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引称为中央公积金(租赁回购计划)(豁免)令2009 年,并将于 2009 年 5 月 1 日开始运作。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组屋组屋是指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 129 章)第 IV 或 IVB 部分出售的房屋或组屋,由相关成员购买无论是直接来自住房和发展委员会还是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0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0 日;租赁回购计划是指由建屋发展局管理的计划,根据该计划,经建屋发展局批准参与该计划的组屋承租人与建屋发展局签订协议,以减少租约的期限,以根据该计划的条款和条件支付的一笔款项 (a) 为代价; (b) 其全部或部分可用于支付董事会根据法案第 27K 条设立和维持的终身收入计划下的年金计划的保费。 S 4752013 wef 01082013 豁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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