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局的职能分配 S 309/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06月01日
国家环境署的职能分配 目录 颁布公式 No. S 309 国家环境署法(第 195 章) 国家环境署的职能分配 行使《国家环境署法》第 11(2) 条赋予的权力,环境部长特此授予国家环境局以下职能 (a) 自行或作为 (i) 政府的代理人建造、发展和管理小贩中心; (ii) 成文法成立的任何法人团体; (b) 自行或作为政府代理人建造、发展和管理火葬场、骨灰安置所和埋葬设施。日期为 2004 年 5 月 31 日。陈永顺,新加坡环境部常任秘书。尼尔德801; AGLEGSL19520041 卷。 1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022 Febru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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