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师(职业操守和道德)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守则 3 2 名或以上注册建筑师之间的纠纷等 4 注册建筑师、持牌法团或持牌合伙企业与另一人之间的纠纷 5 董事会有权追讨费用 6 注册建筑师服务等的应付费用 附表 立法历史 建筑师法(第 12 章,第 38 节) 建筑师(专业行为和道德)规则 R 2 GN No. S 152001 REVISED EDITION 2003 (31st January 2003)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0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0 Feb 2022 5th January 2001 引文规则。 1. 本规则可引称为建筑师(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职业操守守则 2.(1) 每名注册建筑师均应遵守和遵循 (a) 职业操守守则第 I 部分和第 II 部分,以及附表中规定的道德规范; (b) 董事会不时就专业事宜及专业操守和道德发表的声明。 (2) 每家持牌法团和持牌合伙企业在新加坡提供建筑服务时,应遵守并遵循 (a) 附表所列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守则第一部分; (b) 董事会不时就专业事宜及专业操守和道德发表的声明。 2 名或以上注册建筑师之间的纠纷等 3.(1) 如 2 名或以上注册建筑师、持牌法团或持牌合伙企业之间有关专业操守或道德的纠纷提交委员会,委员会应 (a) 要求有关的注册建筑师、持牌法团或持牌合伙,向处长提交有关争议事项的书面陈述,处长须将该陈述提交给董事会下一次会议; (b) 在会议上考虑争议各方的陈述,并以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方式确定争议; (i) (ii) 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可能同意的人或在没有这种协议的情况下,由委员会或任何调解中心指定的人将当事人转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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