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师(专业行为和道德)(修订)规则 2003 S 669/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1 S 6692003 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669 建筑师法(第 12 章)建筑师(职业行为和道德)(修订)规则 2003 建筑师委员会行使《建筑师法》第 38 条赋予的权力,经国家发展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3 年建筑师(职业行为和道德)(修订)规则,并于 2004 年 1 月 1 日生效。规则 6 的修订 2. 建筑师规则 6(专业行为和道德)规则(R 2)通过在第(2)款之后插入以下第(3)款进行修订,本规则不适用于注册建筑师、持牌法团或持牌合伙企业在他或它自己或与任何其他人一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任何项目。附表 3 的修订。建筑师(专业行为和道德)规则附表的修订 (a) 通过删除第 I 部分第 3 段的第 (1) 小段并代以以下小段 (1) 建筑师应始终适用其委托人与合同另一方之间完全公平的合同条件,以及在其委托人与合同另一方之间出现的任何问题中,建筑师因其专业知识而在双方之间行事时,他应以不偏不倚的方式行事。 S 6692003 2 (b) 在第 I 部分第 3 段第 (2) 小段之后插入以下 (3) 小段 第 (2) (a) 小段不适用于建筑师在其参与的任何项目中无论是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一起提供建筑服务和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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