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鸟类(活鱼)规则 2011 S 27/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9日
2011 年动物和鸟类(活鱼)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进出口活鱼许可证 4 禁止无证进出口活鱼 5 进出口活鱼许可证 6 被许可人进口活鱼提交某些文件 7 进口卫生要求 8 出口活鱼的卫生证明 9 更改卫生证明或任何表格、文件或标签 10 提供虚假信息等 11 许可证和许可证不可转让 12 费用 13 撤销 14 过渡和储蓄条款 附表费用 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0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0 日 第 S 27 号动物和鸟类法案(第 7 章) 2011 年动物和鸟类(活鱼)规则 行使授予的权力根据《动物和鸟类法》第 80 条,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2011 年动物和鸟类(活鱼)规则》将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起实施。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关于活鱼出口的健康证明是指无疾病证明根据该法第 18 条;许可证是指根据该法第 8 或 16 条,进口或出口任何活鱼(视情况而定)所必需的许可证;被许可人是指有效许可的持有人;活鱼是指任何种类的海洋、半咸水或淡水鱼类、甲壳类动物、水生软体动物、海龟、海绵、海参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水生生物,包括幼体和卵,在活着时进口或出口,但不打算用于人类消费;许可证是指根据规则 4 要求的任何活鱼货物进出口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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