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破产法、重组和解散法 2018 2020 修订版 本修订版包含了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含)之前的所有修订,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效。由法律修订委员会在授权下编制和发布1983 年《2020 年法律法案》修订版。 2018 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 第 1 部分的安排 初步 第 1 节 2. 简称和开始 一般解释 第 2 部分 法院的管辖权、权力和程序 第 1 分部 管辖权 3. 4. 5. 6. 7. 8. 9.高等法院总司将成为对公司和个人破产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商会中行使管辖权 本法下的书记官长的管辖权 本法下法院的一般权力 审查命令的权力 根据本法提出的上诉 地区和刑事管辖权治安法庭 第 2 分部 程序 10. 如无具体程序规定 延期诉讼的权力 11. 修改书面程序等的权力 12. 13. 延长时间的权力 14. 取证方式 15. 费用由法院酌情决定 1 31.12 .2021 2 破产、重组和解散法案 2018 2020 版。第 3 部分 官方受让人、破产管理署署长和破产管理人 第 1 部分 官方受让人和破产管理署 任命破产管理人 任命破产管理署署长 罢免官方受让人或破产管理署署长 官方受让人和破产管理署署长的正式名称 授权受让人和破产管理署署长的权力和职能破产管理署署长及被视为公职人员的破产管理署署长在破产人的行为和事务方面的一般职责 官方受托人在破产财产方面的一般职责 官方受让人在管理破产财产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管理宣誓的权力 官方受让人账户 记录由官方受让人保存 破产财产账户和债务偿还计划账户 盈余资金投资于破产财产账户和债务偿还计划账户 官方受让人提供债权人名单 法院对官方受让人的控制 续破产管理署署长的职责 受托人法院的审查 作为、不作为或决定 官方受让人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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