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 年挨家挨户和街道收集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47年
1947 年新加坡共和国挨家挨户和街头征收法案 2020 修订版 本修订版包含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含)的所有修订,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效。由法律修订委员会根据1983 年 2020 年《法律法案》修订版的授权。 1947 年挨家挨户和街头收藏法第 1.2.3.4.5.6.7.8.9.10 条的安排第 1.2.3.4.5.6.7.8.9.10 节简称 解释 获得许可的挨家挨户和街头收藏品 许可条例 未经授权使用徽章等 收集者根据要求向警察提供姓名等1947 年 5 月 9 日 简称 1. 本法是 1947 年《逐户和街头征收法》。 解释 2.(1)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征收是指向公众或任何类别的公众提出的呼吁,通过挨家挨户走访或在街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拉客,或通过这两种方式,给予金钱或其他财产,无论是否为对价根据或凭借任何成文法律、合同或其他法律义务的捐赠者;收款人,就收款而言,指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提出上诉的人; 1 31.12.2021 2 House to House and Street Collections Act 1947 房屋包括营业场所;许可证指根据第 4 条授予的许可证;就收款而言,收益指为响应提出的上诉而给予的所有金钱和所有其他财产,无论是否为对价; 2020 年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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