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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第 1 号行政令的规则和条例010-2005 关于有效期为三(3)年的全新机动车的初始登记计划[LTO备忘录通函编号。 575-2005]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2005年02月14日
执行第 1 号行政令的规则和条例010-2005关于全新机动车初次登记制度有效期三(3)年...
执行第 1 号行政令的规则和条例010-2005 关于有效期为三(3)年的全新机动车的初始登记计划[LTO备忘录通函编号。 575-2005]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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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通函编号的附录第 575-2005 号关于有效期为三 (3) 年的全新机动车辆的初始注册计划[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 591-2005]
无证件机动车登记的规则和条例[LTO 行政令第97-001]
有效期为三 (3) 年的全新机动车的初始注册计划[LTO 行政令编号。 010-2005]
全新和其他机动车辆的销售报告和初始登记的修订规则和条例[LTO 行政令AVT-2014-024]
为共和国第 1 号法案的实施细则和条例提供规定。 7637[行政命令编号。 18]
备忘录通函编号的有效性第 575-2005 号关于有效期为三 (3) 年的全新机动车辆的初始注册计划[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 589-2005]
为共和国第 1 号法案的实施细则和条例提供规定。 7637[行政命令编号。 18]
执行关于低速车辆登记指南的行政命令 AHS-2008-14 的规则和条例[LTO 备忘录通告第AHS-2008-970]
液化石油气机动车检验登记实施规章制度[LTO备忘录通函[肋2007-891]
AO 010-2005关于有效期三(3)年的全新机动车初始登记制度的实施[LTO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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