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 年 10 月 2 日国际电信大会。[*] 注;菲律宾是该公约的原始签署国。它得到了参议院 S.R. 的同意。第 99 号,1952 年 5 月 22 日。菲律宾批准书于 1952 年 10 月 10 日由主席签署并交存国际电联秘书长。 1952 年 11 月 13 日,该公约于 1949 年 1 月 1 日生效,1932 年 11 月 13 日对菲律宾生效。第 210 号,第1955 年。该公约被 1932 年 12 月 22 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签署的公约废除。参考:该公约也发表在 193 UNTS, p. 189. 总统宣言发表于 51 O.G. 5332(1955 年 11 月)。序言 在充分承认每个国家管理其电信的主权权利的同时,缔约国政府的全权代表同意缔结以下公约,以确保电信的有效性。第一章 联盟的组成、职能和结构 第 1 条 联盟的组成 1. 国际电信联盟由成员和准成员组成。 2. 联盟成员应为: a) 在其或代表其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附件 1 中所列的任何国家或领土群; b) 任何未列入附件 1 的国家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并根据第 17 条加入本公约; c) 任何未列入附件 1 且非联合国会员国的主权国家申请加入本联盟,并在获得三分之二的本联盟成员批准后加入本公约根据第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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