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1年04月27日
1951 年 4 月 27 日菲律宾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第 39 号,1951 年 5 月 14 日。菲律宾批准书由总统于 1951 年 5 月 21 日签署。该协定于 1951 年 5 月 21 日在双方交换批准后生效。参考:该协议也在 I DFA TS No. 4, p. 中公布。 114; 174 UNTS,p。 251 和 3 UST,第 3707 页。 前言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认识到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和菲律宾人民的共同理想以及他们之间已经存在;认识到菲律宾政府打算调动其资源以实现菲律宾人民的社会和经济福祉;认识到个人自由、自由机构和独立性的维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维持稳定的国际经济关系和健全的内部经济条件;认识到只有一个强大、独立和民主的菲律宾才能有效参与自卫安排,以促进世界和平与安全,支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考虑到应菲律宾总统的要求,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于 1950 年 7 月任命了一个经济调查团,以考虑菲律宾的经济和金融状况并提出改进建议,并且经济调查团进行了详细调查,并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考虑到菲律宾总统在 1950 年 11 月 14 日与经济合作署署长签署的协议中,作为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的代表,表示菲律宾政府决心大胆而迅速地采取行动,实施旨在实现菲律宾人民的愿望;并考虑到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准备提供援助,以便菲律宾政府通过自己的个人努力,通过与其他国家和联合国的共同努力,实现这一目标;希望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根据本协定提供援助、菲律宾政府接受此类援助以及两国政府将单独和共同采取的措施达成谅解为促进上述目标;同意如下: 第 I 条 援助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条款、条件和终止条款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安排,向菲律宾政府或任何人提供,两国政府同意的机构或组织,提供其可能要求并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同意的经济和技术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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