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年 2 月 20 日换文构成菲律宾和以色列之间和平利用原子能合作协议 以色列和平利用原子能合作协定以换文生效 1966 年 9 月 7 日、12 月 28 日和 2 月 20 日在马尼拉签署1967; 1967 年 6 月 11 日生效。I 以色列大使馆向外交部致意,并参考该部 1966 年 7 月 19 日的照会,建议两国就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合作达成政府间协定。菲律宾和以色列谨通知该部,以色列政府同意该提议。使馆建议以色列政府与菲律宾政府按照以下原则达成一项协议: (1) 在规划和制定详细的菲律宾和以色列各自研究堆的利用情况。 (2) 两国政府同意交换专家和学生,目的是培训人员组织和执行旨在增加各自反应堆运行效益的计划。此类培训的费用将在每种情况下达成一致。 (3) 两国政府将分享其生产、制备和分配用于医药、农业、工业和一般科学研究的短寿命同位素的知识和经验。 (4) 两国政府将分享他们在建立活化分析计划以确定实用材料中重要成分的数量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该计划将包括最近在以色列开发的技术,用于在反应堆的帮助下快速、廉价地测定地质标本中的铀和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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