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26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增设总领事馆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就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同意菲律宾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留在达沃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领区包括巴西兰、苏禄、塔威塔威、北三宝颜、南三宝颜、北阿古桑、南阿古桑、布基农、甘米银, Misamis Occidental, Misamis Oriental, Surigao del Norte, Davao del Norte, Davao del Sur, Davao Oriental, South Cotabato, Surig ao del Sur、Lanao del Norte、Lanao del Sur、马京达瑙、北哥打巴托和苏丹库达拉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领区由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和湖南省组成。菲律宾共和国政府驻厦门总领事馆领区分别包括福建省、江西省和浙江省。第三条 任一总领事馆的工作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十二(12)人。...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增设总领事馆的协议pdf预览版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增设总领事馆的协议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