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官方护照持有人免签证和普通护照持有人签证便利的谅解备忘录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12月17日
1998 年 12 月 17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官方护照持有人免签证和普通护照持有人签证便利的谅解备忘录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希望进一步扩大双边关系;除了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 1997 年 1 月 20 日在河内签署的关于外交护照持有人免签证的谅解备忘录外: 就以下方面达成一致:持有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 第一条 持有有效公务护照的一方公民,在指定的边防检查站进出另一方领土和过境免签证要求用于国际旅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公民应被允许在另一方领土内停留最多30天。经其公民持有该护照的一方的外交使团或领事馆书面请求,另一方可以延长该公民的临时逗留期限。第二条 一方公民及其家庭成员持有效公务护照,获准在另一方使馆、领事馆或国际组织工作,可免签证入境,并允许在该国逗留1年。最多 30 天,在此期间,他们应获得接收方主管当局的必要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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