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 11 月 12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之间的国际收养议定书 菲律宾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下称双方,考虑到以下因素,同意以下内容: 《儿童权利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 1989 年 11 月 20 日通过,规定国际收养可以被视为另一种形式的儿童保育,如果儿童不能提供寄养家庭或他/她不能在原籍国获得足够的儿童看护;根据各自的立法,双方已批准《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海牙,1993 年 5 月 29 日),因此,双方同意共同努力孩子的最大利益;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即他/她在稳定的家庭条件下长大,将是解释本议定书的必要基础;收养安置必须考虑到孩子的文化身份;国际收养儿童的权利、条件和保障应与本国收养儿童同等;双方的中央和适当机构必须负责儿童的安置,参与过程的人员不得获取不当利润;双方打算为在各自国家的收养提供最大程度的合作;综上所述,双方充分拥有立法权并履行职责,同意遵守议定书。标题 I 申请摘要 第 1 条 当前议定书具有以下目标:...
菲律宾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之间的国际收养议定书pdf预览版菲律宾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之间的国际收养议定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