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工地监督和工资发放条件的指导方针[POEA 备忘录通函 No. 18, S. 198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7年09月03日
(纳尔)卷。三号1 / 1992 年 1 月 - 3 月 [ POEA 备忘录通函 NO. 18, S. 1987, September 03, 1987 ] 放宽工地监督和支付工资条件的指南 根据 1987 年 8 月 3 日第 3 号备忘录通函的第 4 节,以下适用于放宽条件的政策的指南对于在私营招聘实体的授权下进行现场监督和工资发放,特此公布: 1. 根据第 3 号备忘录第 3 条的政策。 1987 年仅适用于在该通知签署之日持有有效权限的私营招聘实体。 2. 自本指南生效之日起一 (1) 年内,涵盖的私人招聘实体可使用本政策。 3. 使用放宽政策应遵守以下程序: 可能有兴趣使用 MC 3 号下放宽政策的所涵盖的私人招聘实体应向许可部门提出申请,并连同至少 P750,000.00 的资本化证明和 P50,000.00 额外现金债券的过帐证明。牌照科收到申请书及其证明文件后,须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此后,该司应建议主管部门批准或拒绝该申请。申请获得批准后,许可部门应出具证明,证明该私营招聘实体已遵守使用 MC 3 号政策的要求,且有效期为一 (1) 年自本指南生效之日起,主体实体应免于遵守工地监督和工资发放的条件,前提是它在每个根据 MC 批准的项目获得认可六 (6) 个月后接受绩效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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