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NO.1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DAR 行政命令 NO. 1988 年 9 月 30 日 8 日 ] 根据第 4 号共和国法案实施生产和利润分享的准则和程序6657 鉴于,1988 年 6 月 15 日生效的 1988 年《综合土地改革法》第 6657 号共和国法案规定了生产和利润分享这两个部分: “第 13 节。生产分享计划——任何采用所提供方案的企业对于在本法第 32 条中或根据生产企业、租赁、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安排进行经营,以及本法第 8 和 11 条所涵盖的任何农场,特此授权在本法生效后九十 (90) 天内执行生产共享计划,根据适当的政府机构规定的指导方针。“本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批准减少根据现行法律、协议和自愿做法授予雇员受益人的任何福利,例如工资、奖金、休假和工作条件。企业,也不应阻止企业与其雇员-受益人签订任何条款对劳工局更有利的协议。之三。” “第 32 节。生产共享——在最终土地转让之前,拥有或根据租赁或管理合同经营的个人和实体,特此授权与其农场工人或农场工人组织(如果有)执行生产共享计划,从而此类土地生产的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三 (3%) 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十 (60) 天内分配给此类土地上的正式工人和其他农场工人,超出他们目前收到的补偿;前提是这些个人或实体每年的总销售额超过 500 万比索,除非 DAR 在适当应用后确定较低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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