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 NO.4 / 1990 年 10 月 - 12 月 [ DENR 行政命令 NO. 1990 年 2 月 1 日 15 日 ] 红树林资源利用、开发和管理条例 根据 P.D.第 705 条,经修订或称为修订的菲律宾林业法典,特此颁布以下关于红树林资源利用、开发和管理的规则和条例,以供所有相关人员参考和指导: 第 1 节。政策和目标。 — 红树林有多种用途。因此,红树林资源的利用、开发和管理应涉及尽可能多的用途,以造福更多的用户。为保持最佳生产力,政府的政策应是保护、保护、恢复和开发该国剩余的红树林资源;在红树林资源的利用和开发中优先考虑组织、协会或合作社,而不是个人用户;制止对红树林资源的肆意开采;并通过自然或人工方式加强对裸露地区的补充。第 2 节。术语的定义。 — 为本命令的目的,定义了以下术语:可转让或可处置的土地是指公有领域的土地,这些土地已成为本分类系统的主题并被证明不需要用于林业目的。湾。公有红树林是指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根据森林管理局局长的建议划出的一块公共森林,供本市居民专用,该居民可以砍伐。 ,根据现行法律和森林法规,收集或清除红树林产品,如木柴和红树林木材供家庭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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