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0号1999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224, January 19, 1990 ] 逾期账户 货币委员会在其 1989 年 12 月 22 日的第 1093 号决议中批准了对《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一、二、三和四卷的以下修订: 第 1 节。第 1304.1 小节(第一册)、2304.1(第二册)和 4304Q.1(第四册)特此修订为:“被认为逾期的帐户。以下情况应视为逾期:“a.应要求支付的贷款或应收款项——如果未在要求函所示日期或自授予之日起六 (6) 个月内支付,以较早者为准; “乙。票据贴现和定时贷款,无论是否代表对信用额度的利用——如果未在本票各自的到期日支付; “C。 LC/TR 下客户对汇票的责任 1. 即期汇票——如果在提示付款时拒付或未在原始输入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付款,以较早者为准; 2. 远期汇票——如果在提示承兑时拒付或未在到期日付款,以较早者为准; 3. 信托收据——如果未在到期日支付; “d。购买的票据和其他流通票据——如果在提示承兑/付款时拒付或在到期日未付款,以较早者为准除非提前拒付,否则分别为三十 (30) 天和四十五 (45) 天;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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