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二号1991 年 10 月 4 日至 12 月 [ SRA 通函编号。 1991 年 9 月 9 日 8 日] 实施 SUGAR Order NO. 的指南2 1991-1992 年系列 根据 1991-1992 年系列糖令第 2 号,特此颁布以下指导方针,以收取 SRA 留置权和费用: 1. 菲律宾国家银行,一家政府商业银行公司,成立并存在根据菲律宾法律,已获得 SRA 的授权,作为对糖厂发行的糖 quedan 征收的以下留置权和费用的代收人: a) 稳定费 - P1.00/picul 或 P.079/Lkg . b) 特殊制粉费 - P0.10/picul 或 P0/79/Lkg。 2. 可接受的存款收款应包括现金、银行签发的“On-Us”支票和经理支票,收款人为“PNB,为 SRA 账户”。这些应在附件“A”* 中列出的 PNB 服务分支机构接受,或在下文中指定。 3. 存款收据应由 PNB 服务部门出具的 SRA 正式收据和正式糖仓库收据摘要 (AOSWR) 证明,该摘要应一式三份完成。正式收据副本和 AOSWR 应按以下方式分发:原件 - 生产商/贸易商副本 - 心脏中心分公司 三份 - 服务分公司 4. 将提取自己的糖的糖生产商应完成其所有糖业的摘要(3 份),并向指定的 PNB 服务分公司支付相应的留置权。...
实施 SUGAR 订单号的指南2 系列 1991-1992 [SRA 通函 NO. 8]pdf预览版实施 SUGAR 订单号的指南2 系列 1991-1992 [SRA 通函 NO. 8]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