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二号4 / 10 月 - 1991 年 12 月 [ POEA 备忘录通函编号1991 年 9 月 10 日 46 日 ] 向香港派遣家庭佣工 鉴于中央政府大力保护海外合同工,并根据其监管持牌机构活动的权力,特此发布以下指引: 持牌机构可以为香港处理家庭佣工,但须向行政当局提交此处所述的认证要求和经菲律宾驻香港总领事馆正式认证的个人雇佣合同。此外,所有聘请家庭佣工的香港校长均须接受新的认证。 A 认可的一般要求 对于在香港寻求其委托人认可的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为菲律宾机构签发的特别授权书 (SPA) 2. 人力要求 3. 营业执照副本 4. 宣誓书香港机构和菲律宾招聘机构承诺: 安置费的收取最高为 P5,000 工人的机票由雇主承担 所有文件要求由雇主免费提供,任何预付款除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供款外,不得从工人的正常工资中扣除任何费用 5. 菲律宾驻香港总领事馆出具的证明香港机构/雇主无贬损记录或待决福利案例。 6. 承诺菲律宾机构只能通过 POEA 工人库寻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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