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二号4 / 10 月 - 1991 年 12 月 [ DECS 订单号57, May 27, 1991 ] 1991-1992 学年学费减免实施指南 1. R.A. 第 8 节 b 段6728 要求“私立学院和大学应为百分之五 (5%) 的新生提供全额或一半的学费减免,其中应包括公立和私立高中的告别演说者和致敬者,收费低于一千自 1988-1989 学年起,每名学生每年 500 比索 (P1,500.00),或后续年份可能由国家援助委员会 (SAC) 确定的数额:前提是那些致辞者和致辞者通过入学考试和有关学校的保留要求”。 2. 关于学费减免的实施,经国家援助委员会(SAC)批准的下列指导方针应从 1991-1992 学年开始严格执行,具体如下:公立和私立高中的校长在 1990-1991 学年每名学生每年收取的费用低于 1500 比索 (P1,500.00),或随后几年的 SAC 可能确定的数额,应提交学区总监 1991 年 5 月 30 日或之前 1990-1991 学年的毕业生名单。有关私立学校的注册主任应在 1991 年 7 月 15 日之前将获免学费的学生受益人名单提交给该部门,并由校长正式证明并经过适当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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