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四号2 / 1993 年 1 月 - 4 月 [ CDA,1992 年 7 月 29 日 ] 合作开发机构行使检查和检查权利的指南 根据合作法第 53 条,管理局特此颁布这些指南以管理检查和审查CDA(以下简称管理局)。第 1 节. 访问权,定义——访问权是指当局检查和检查合作社根据菲律宾合作法典第 53 条规定保存的账簿和其他文件的固有权力;但是,前提是管理局的代表也有权不时对合作社进行例行访问,以检查合作社的可行性、发展和正在进行的项目。第 2 节 管理局行使访问权—— (a) 管理局应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人员(以下简称“代表”)对合作社行使访问权。湾。代表访问时,应随身携带下列文件: 1. 指示其进行访问的特别命令; 2. 写给董事会和合作社经理的信函,通知他们来访。第 3 节 特别令的内容——特别令应写明代表的全名和职务,合作社的名称和地址,以及来访的原因。它应由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主任、中央办公室法律和登记部主任、扩展办公室区域主任或在其缺席时由其 OIC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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