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灌溉局已完成/现有基础设施项目向国家政府转移成本和相应义务以及其他目的的指导方针1-92]
(纳尔)卷。三号2 / 1992 年 4 月 - 6 月 [ DBM 联合通函编号。 1992 年 1 月 20 日 1-92 日 ] 国家灌溉局已完成/现有基础设施项目向国家政府移交费用和相应义务以及其他目的的指导方针 1.0 背景和目的 本通函旨在提供指导方针和目的实施 RA 中 DPWH 特殊规定第 7 节的程序编号 6831,R.A. 7078 号和 R.A.第7180号,引述如下:“国家灌溉局基础设施项目的处理。国家灌溉局承担并由国家政府拨款资助的所有基础设施项目,应与公共工程部和高等教育部相同。 - 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机构被视为国家政府的项目。为此,国家灌溉局已完成/现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成本和相应义务应移交给国家政府。国家水利局、国库局、工行局账簿,按照财政部会同预算管理司共同制定的规章制度编制。审计委员会。” 2.0 术语定义 2.1 成本是指由国家政府以补贴、股权或贷款/赠款的形式拨款资助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修复的资本投入总额。 2.2 债务是指为实施基础设施项目而产生的债务(国内和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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