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的报告要求[PDIC 监管发行号。 93-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11月09日
(纳尔)卷。四号4 / 1993 年 10 月至 12 月 [ PDIC 监管发行号。 93-1, November 09, 1993 ] 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根据 R.A. 第 8(8)、9 (c) 和 16 (f) 节的报告要求3591 经修正后,PDIC 董事会在其 1993 年 8 月 27 日的第 93-008-109 号决议中批准了对所有成员银行报告要求的修订,包括减少提交和向公司提交报告的频率。修订后的要求载于附件 A*。公司的其他报告要求或附件中特别提及的其他报告要求将继续有效,直到被后来的监管发布所取代。鉴于附件 A 中的修订,公司同样制定了措施,通过对拖欠或犯错的银行、其董事和/或高级职员处以罚款和处罚来确保遵守这些要求。因此,所有成员银行都应得到相应的指导。术语定义 1. 定期 PDIC 报告是指所有成员银行按照规定的格式、频率和期限定期向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提交的所有状况报告以及其他报告和报表。监管发行。 2. 状况报告应指资产负债表、收入和费用表及其所有辅助明细表,包括但不限于按类型和规模划分的存款负债明细。 3、专项报告是指PDIC为履行监管职责而认为有必要不时要求银行提交的除定期PDIC报告外的报告和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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