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具有有效的业余证书/许可证的业余操作员对非法持有/未注册的业余无线电收发器/发射机进行特别注册的规定指南[NTC 备忘录通函 No. 12-11-9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11月23日
(纳尔)卷。四号4 / 1993 年 10 月至 12 月 [ NTC 备忘录通知编号1993 年 11 月 23 日 12-11-93 ] 规定由具有有效业余证书/执照的业余操作员对非法持有/未注册的业余无线电收发器/发射机进行特别注册的指导方针 鉴于,尽管先前 NTC 备忘录通函关于非法持有/注册未注册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仍然存在许多未注册的业余无线电收发器/发射器;鉴于,有必要不断解决这些非法持有的业余无线电收发器的存在问题;鉴于,PARA 成员愿意为非法持有的无线电收发器缴纳关税和税款,这些关税和税款可能由海关局在 NTC 注册之前征收;现在,因此,考虑到前提,特此指示所有合法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应被允许根据以下准则注册其非法持有的无线电收发器/发射器: 1. NTC 应收取以下注册费用表: 类型设备费HF/SSB 收发器/发射器…………………………………… P 1,500.00 b. VHF/UHF 基站/移动收发器 低功率(50 瓦以下)1,000.00 中功率(50-500 瓦)……………………1,500.00 高功率(500 瓦以上)…………………………. 2,500.00 摄氏度。 VHF / UHF便携式收发器……………………………….. 750.00 e。甚高频/超高频基地/移动双波段……………………………….. 2,000.00 f。 VHF/UHF 便携式双波段机………………………………………… 1,500.00 拥有许可证/每单位………………。 45.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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