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四号4 / 1993 年 10 月至 12 月 [BSP 通函,1993 年 9 月 13 日] IOS 表格 I 报告指南 为了有效监控出口商的外汇存款 (FCD) 账户中以比索存入/提取的出口收益,请遵循以下指南应在 IOS 表格 1 的报告中遵守: 1. 从 FCD 账户提取保留的出口收益并在同一家银行以比索退还应在附表 4 第 I 项 - 杂项服务中根据新代码“1.7. 32.0 - 以比索从 FCD 账户中提取保留的出口收益。” 2. 从一家银行的 FCD 账户中提取并在另一家银行换取比索的外汇(出口收益)应由另一家银行在附表 4 第 I 项 - 杂项服务中根据新代码“1.7.33.0 - 退还”报告为取得比索的出口收入。”严格遵守此规定。本通函即时生效。采用:1993 年 9 月 13 日(新加坡) EDGARDO P. ZIALCITA 副州长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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