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并澄清备忘录通函中规定的指导方针。第 1266 号(1983 年 11 月 4 日)关于司法部长就刑事案件的初步调查发出的 S 总统办公室的复审[OP 备忘录通函第5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06月30日
(纳尔)卷。四号4 / 1993 年 10 月至 12 月 [ OP 备忘录通函编号1993 年 6 月 30 日,58 日] 重申并澄清备忘录通函中规定的指导方针。第 1266 号(1983 年 11 月 4 日)关于由司法部长办公室对刑事案件初步调查所发布的决议进行审查的第 1266 号备忘录通告(4 1983 年 11 月)对总统办公室审查司法部长发布的有关刑事案件初步调查的决议/命令/决定进行了重申和澄清。总统办公室不受理对司法部长关于刑事案件初步调查的决定/命令/决议进行复审的上诉或请求,但涉及可判处终身监禁的罪行除外,其中有新的和重大的问题之前未向司法部提交且未在相关决定/命令/决议中作出裁决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总统可以命令司法部长重新审理/审查案件,但前提是,犯罪不会在收到质疑决议/命令/决定的通知后六 (6) 个月内失效,并进一步规定,上诉或复审请愿书应在收到此类通知后三十 (30) 天内提出。此后,如果上诉或复审请求不明确属于总统办公室的管辖范围,如前段所述,应直接驳回,不得发出要求支付上诉费的命令,提交上诉简报/备忘录或将记录从司法部提升到总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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