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5号3 / 7 月 - 1994 年 9 月 [ MARINA 备忘录通函编号。 88, September 15, 1994 ] 根据 E.O. 的规定承担职能。 125,根据海事工业管理局委员会 1994 年系列第 94-039 号决议并与 E.O. 125,经修订,以及 DOTC 备忘录命令日期为 1994 年 9 月 7 日,特此通知,自 1994 年 10 月 15 日起,MARINA 应行使以下职能: 1. 登记船舶并签发必要或附带的证书、执照或文件; 2.承担船舶建造、营运等安全监管职能,包括确定配员水平; 3. 承担合格海员和港口、海湾、河流引航员执照的颁发工作; 4、签发并登记《菲律宾海员连续卸货簿》。特此通过与执行上述职能相关的现有通知、命令、规则和条例,并在修改、取代和/或废除之前继续有效。 MARINA 管理层应发布实施指南、规则和条例,以有效履行上述职能。本通知应当在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采用:1994 年 9 月 15 日(新加坡元)PACIENCIO M. BALBON, JR。管理员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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