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港和离港通知[BI 移民行政令编号。 01-9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04月29日
(纳尔)卷。 5号2/APRIL-JUNE 1994 [ BI 移民行政命令 NO. 1994 年 4 月 29 日 01-94 ] 船舶进出港通知 经 Sec 授权。 1940 年菲律宾移民法第 3 条修正案,并为进一步确保该法案相关规定的有效执行,特制定和颁布以下规则和条例,以供所有航运公司、船东指导和遵守、远洋船舶经营人或承租人及其代理人: 1. 所有航运公司、船东、远洋船舶经营人或承租人及其代理人,均应向移民局局长提交其船舶从其以外的港口或地点抵达菲律宾任何港口或地点,并在完成其在菲律宾的行程后启程前往外国港口或地点的船舶的进出船通知,以便相应的安排人员在菲律宾港口办理出入境登船、通关、离境手续等服务。如果不在马尼拉港或马尼拉国际港,还应向其行程中第一个和/或下一个停靠港所在的移民区或外地办事处负责人发送类似通知集装箱港口。如果船舶的第一个停靠港是马尼拉港 (POM),而其行程中的下一个港口是马尼拉国际集装箱港 (MICP),反之亦然,考虑到两者都毗邻彼此,尽管出于海关目的,两者都是不同的入境口岸:前提是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船舶行程中的下一个港口都应在装运通知的适当空白处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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