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柴油烟雾排放测试[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 94-19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03月01日
(纳尔)卷。 5号1/1994 年 1 月 - 3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94-192, March 01, 1994 ] 机动车柴油烟雾排放测试 为了减少柴油动力机动车的过量烟雾排放,以促进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并根据第 34(1) 条的规定类风湿关节炎第 4136 号和第 1181 号总统令,特此颁布以下规则和条例,用于对首都地区所有柴油动力车辆的测试。部分 1. 范围 - 在马尼拉大都会注册之前的所有柴油动力机动车辆,应在区办公室和 MVIS 进行烟雾和废气排放测试,如果是“出租”车辆。已经登记的,在公路上行驶时发现冒烟的,应当由配备适当的执法单位进行同样的检测。部分 2. 烟雾排放标准 - 黑色烟灰含量不得超过 2.5 m-1 光吸收系数或在 Iyasaka bosch 或不透明度型仪表中不超过 48%,或在 Hartridge 烟雾排放单元 (hsu) 或任何等效烟雾中不超过 66%排放测试仪。部分 3. 测试程序 - 应严格遵守自由加速脚程序,即: 1. 机动车辆的测试条件: 禁食应在静止的车辆上按照正常的发动机运行程序进行,燃烧室未冷却或因测试前长时间空转而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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