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旅游总体规划发展农业旅游区的指导方针[DAR 行政令第0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03月23日
(纳尔)卷。 6号1 / 1995 年 1 月 - 3 月 [ DAR 行政命令编号。 1994 年 3 月 23 日 04 日 ] 根据旅游总体规划发展农业旅游区的指南 I 引言 为了促进和加快国家农业旅游设施的发展,根据政府的旅游总体规划,并为加强土地改革受益人 (ARB) 在此类计划中的作用和参与,特颁布以下指导方针。 II 法律依据 RA 6657 第 27 条规定:“受益人根据本法获得的土地不得出售、转让或转让,除非通过世袭继承、政府或菲律宾土地银行 (LBP) 或其他合格的受益人十 (10) 年 xxx" 本节禁止在十 (10) 年内转让授予财产的所有权;但是,DAR 可能会在有功的情况下允许此类财产的租赁或合资安排,以实现土地改革的总体目标,即提高 ARB 的生活质量。 III 政策指令 A. 农业旅游和土地改革的目标和目标应被视为互补和相互支持,前提是遵守本命令下的指导方针和保障措施。 B. 根据综合土地改革计划 (CARP) 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且其土地专门用于农业旅游开发的 ARB 可以采用以下方案: 根据 RA 6752 直接出租给投资者/开发商;出租给负责任的政府实体,后者又可以将房产转租给投资者/开发商;租回前土地所有者,后者将开发该地区用于旅游目的;或 以 ARB 的租赁权交换股票的合资协议,条件是 ARB 应组织成农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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