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7号2 / 1996 年 4 月至 6 月 [ BSP 通告编号。 107, April 30, 1996 ] 出口申报 根据货币委员会 1996 年 4 月 17 日第 398 号决议,该决议批准将签发出口申报的权力从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转移到贸易工业部(DTI),即日起,商业银行离岸银行部门 (OBU) 签发和登记出口报关单的授权在此撤销。随附的出口发展委员会 (EDC) 规定的新申报表应用于涵盖出口货物但现有的出口申报表(CBP 6-21-02 于 1991 年修订,适用于外汇收入出口,CBP 6-21-04 适用于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九十 (90) 天内,出口商可以选择继续使用,但无需相关商业银行或 OBU 进行注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九十(90)天后,出口商仅可使用随附的新出口报关单。如果相关出口货物的出口谈判或付款是通过商业银行或 OBU 进行的,则商业银行或 OBU 应要求提交一份正式完成的出口申报表的副本,以备记录。本通函废除 CB 通函第 1389 号第 17 条和附录 6 ,经修订和 CB MAAB 第 2 号,日期为 1993 年 6 月 25 日。通过: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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