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8号4 / 10 月 - 1997 年 12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命令编号。 61-97,1997 年 12 月 31 日] 加强拖欠账户的收集/结算 我的目的 本命令的目的是根据经 RA 第 7646 号修订的 NIRC 第 204 节,通过妥协加快税收的征收。 II 目标 本发布命令是为了让在税务局有未清应收账款的纳税人有机会结清他们的纳税义务,并减少(如果不能消除)每个税务区办事处的大量拖欠账户的存货。 III 政策 1. 根据 1993 年 9 月 29 日第 45-93 号税收备忘录命令成立的以地区总监为主席的税收地区审批委员会 (RRAC) 特此授权清算/妥协从 1996 年开始的拖欠账户和以前的年度,其基本税不超过五万比索 (P500,000.00),前提是每种情况下的征收不得低于以下规定的最低百分比: 危险评估 - 基本税的 10% 非-危险评估 - 基本税的 50% 每次申报应缴税 - 基本税的 100% 第二期所得税 - 基本税的 100% 2. 相同的最低百分比适用于基本税超过五的拖欠账户案件十万比索 (P500,000.00)。但是,主题案件的案卷应转发给由专员领导的国家税收审批委员会(RNAC),该委员会也是根据上述 RMO 第 10 号设立的。...
加强拖欠账户的催收/结算[BIR 收入备忘录命令编号。 61-97]pdf预览版加强拖欠账户的催收/结算[BIR 收入备忘录命令编号。 61-9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