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 1997 财年的特别津贴[DBM 通告编号。 1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11月19日
(纳尔)卷。 9号1/1998 年 1 月至 3 月 [ DBM 通函编号。 1997 年 11 月 19 日 14 日 ] 授予 1997 财年特别津贴 1 目的 发布本通知的目的是提供有关向所有人支付 1000 比索 (P 1,000) 的 1997 财年特别津贴的规则和条例。 1997 年 11 月 17 日第 458 号行政命令授权的国家政府机构 (NGA)、政府所有和控制的公司 (GOCC) 和政府金融机构 (GFI) 的人员。 2 覆盖范围兹扩大458人,包括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0月31日期间有下列情形,截至1997年10月31日仍在任职的政府工作人员: 2.1 累计提供至少四次(4 ) 服务月数,包括带薪休假; 2.2 休经批准的无薪休假但已提供至少四 (4) 个月服务的人员。 3 豁免 3.1 在 1997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10 月 31 日期间,下列情况下的政府人员不得享受本规定授权的福利: 3.1.1 未决案件直至免除,即: 3.1.1.1 处于预防性停职期间; 3.1.1.2 在行政案件中被正式起诉时,即他们的办公室在初步调查后发现对他们存在表面证据确凿的案件,并且纪律部门已发出必要的书面正式指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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