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R) VOL.8 NO. 1 / 1997 年 1 月至 3 月 [ NTC 备忘录通知编号1997 年 3 月 17 日 3-3-97 ] 没收无线电通信设备及其附件的处置指南 根据 1996 年 10 月 25 日第 32-10-96 号 NTC 办公室命令、现行政府审计规则和条例以及为使委员会能够妥善处置没收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及其配件,特此颁布以下指导方针: 1. 处置委员会根据第 32-10-96 号办公令负责处置所有没收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和配件委员会。 2. 所有地区办事处和中心办事处的所有没收设备的认证清单,包括设备的详细信息,例如品牌、类型/型号、序列号和设备状况,应在每年 6 月和 12 月的第十五天向处置方提交委员会。 3. 处置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审计手册 (GAAM) 第 503 条通过出售、公开拍卖或通过谈判、易货、转让的方式出售,买方、调酒师或受让人必须具备购买和拥有无线电的资格根据菲律宾法律和 NTC 规则和条例的销售、易货或转让的通信设备标的物。 4. 出售处置设备的收益应存入信托基金,供委员会依法使用。本通函应立即生效并取代任何与本通函不一致的通函、命令或指示或其部分。 (SGD.) SIMEON L. KINTANAR 专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没收无线电通信设备及其附件的处置指南[NTC 备忘录通告编号3-3-97]pdf预览版没收无线电通信设备及其附件的处置指南[NTC 备忘录通告编号3-3-9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