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9号1998 年 10 月 4 日 - 12 月 [ PPA 备忘录通知编号1998 年 10 月 5 日 43-98 号 ] 关停费的明确 为进一步明确 MICT 和南港出口/转运集装箱关停费的实施细则,现发布以下指南。 1. 停运集装箱是指未装载到指定出口船舶的出口/转运集装箱,无论是满的还是空的港口。 3. 但是,当托运人/航运公司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发出指示或要求更改状态时,无论是满箱还是空箱,都可能对集装箱征收与停运费相同的费用: 3.1 出口船舶变更容器/s 打算被装载; 3.2 集装箱目的港变更;和 3.3 先前声明的集装箱重量变化。 4. 停运费用应根据停运原因由托运人或航运公司/代理承担。因托运人的指示/过失而造成的停运由托运人承担,例如但不限于在码头收到集装箱后更换装载船和/或更换卸货港在码头和/或更改港口卸货和/或由托运人发出搁置令。另一方面,如果状态改变是由于航运公司/代理商的要求/指示/故障,例如但不限于船舶满员和/或缺少靠港时间,船舶在靠港时发生故障和/或由航运公司/代理商发出的暂停订单。...
停业费的澄清[PPA 备忘录通函编号。 43-98]pdf预览版停业费的澄清[PPA 备忘录通函编号。 43-98]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