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比索计价的共同信托基金/信托和其他信托账户的准备金[BSP 备忘录]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3月20日
(纳尔)卷。 9号2 / 1998 年 4 月 - 6 月 [BSP 备忘录,1998 年 3 月 20 日] 以比索计价的共同信托基金/信托和其他信托账户的准备金 根据 1998 年 3 月 12 日货币委员会第 369 号决议,修改了所有法定准备金的比率金融中介机构和金融委员会 1998 年 3 月 18 日第 403 号决议,《信托、其他受托业务和投资管理活动规则和条例》(信托规则)修订如下: 第 1 节第 _405.5 小节第一段, 1.1项修改为: “1.1. 以比索计价的普通信托基金的准备金 以比索计价的普通信托基金和其他具有比索计价的普通信托集合投资性质的管理比索基金的法定准备金所有被授权从事信托和其他受托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的资金将从百分之十(10%)减少到百分之七(7%)。对比索计价的普通信托基金和其他具有比索计价的普通信托基金集合投资性质的比索基金的流动性准备金要求,从百分之五(5%)提高到百分之八(8%) )。流动性储备可以以直接从 BSP-财政部购买的短期市场收益政府证券的形式持有”。第 2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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