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9号2 / 1998 年 4 月 - 6 月 [BSP 通函,1998 年 3 月 31 日] 为商业银行提供进口支付服务 1. 商业银行在 1389 号通知(经修订)允许的任何模式下为进口支付提供服务,即:LC、D/P , D/A 或 O/A 安排,应要求出示完整的原始装运单据。如果售汇行同时是订票/汇票行,则应遵守此规定。预订/汇款银行是直接向外国供应商支付/汇出进口义务的银行。 2. 向进口商-客户销售外汇的订票/汇票银行以外的银行可以允许出示装运单据的复印件以支持这种销售,但条件是:进口商-客户在商业发票背面注明其从银行和其他来源购买的外汇明细,注明 (1) 销售银行/实体名称 (2) 购买日期 (3) 购买金额 (4) 剩余余额和 (5) 在 D/A 或 O/A 安排的情况下,进口货物记录 (RGI) 编号和 BSP 注册编号。上述信息应由公司财务主管或高级管理人员证明其正确性;和 b。售汇行/服务行应将售出的外汇汇给订票/汇出行,并在汇票/电汇/PDDTS指令中注明售汇所涵盖的特定发票编号,并附有相应的RGI编号和BSP Reg。第三条 由贷款银行以外的银行为支付外币贷款(所得款项用于进口支付)而出售外汇,应遵守以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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