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履行准银行职能的银行和非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其相关利益 (DOSRI) 提供的担保贷款[BSP 通告第18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1月26日
(纳尔)卷。 10号1 / 1999 年 1 月 - 3 月 [ BSP 通告编号。 186,1999 年 1 月 26 日 ] 根据 1998 年 12 月 2 日和 29 日金融委员会第 1666 和 1802 号决议,向执行准银行职能的银行和非银行的董事、高级职员、股东及其相关利益 (DOSRI) 提供担保贷款分别是《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一至第四册)关于向履行准银行职能的银行和非银行的董事、高级职员、股东及其相关利益(DOSRI)提供担保贷款的规定,修改如下: 第 1 节。第 1326.1.h 小节 (1) 第一册特此修改为:“h. 担保贷款、借款或信贷融通应指:”(1) 任何贷款、折扣、信贷或第 1327 条所述的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预付款或其一部分;有形资产的动产抵押;外国银行(不包括外国银行菲律宾分行)签发的备用信用证;转让或保留存放在贷款银行的存款或存款替代品;现金保证金存款;政府证券或易流通债券和其他高等级债务证券和“蓝筹股”股票的转让或质押,但由贷款实体发行的股票除外,并须遵守以下附加规定:(a) 发行人公司必须是净资产至少为 10 亿披索的上市公司,并且至少连续 5 年的盈利记录从紧接的前 5 年开始计算; (b) 贷款价值应相当于股票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五十 (50%);”第 2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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