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1 NO.3 / 七月 - 九月。 2000 [ DA 行政命令编号。 36, S. 2000, August 10, 2000 ] 修订的种子马铃薯生产者认证标准 根据《种子法》的实施以及提供和维持所需质量种子的充足供应的需要,以下种子认证标准现颁布马铃薯生产者。 1. 他/她必须是个体农民/种植者或合作社/种子协会/农民组织或私人公司/公司的成员。 2. 必须接受过种薯生产培训或在种薯生产的基本原理和实践方面具有丰富的技能和经验。 3. 对于种子协会、合作社或农民组织,每个成员的名称及其相应的种子生产种植面积必须在颁发任何认证之前提交给种子认证机构。如果种子协会、合作社和农民组织在认可后接受新成员,则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种子认证机构新成员,包括种植面积和农场位置。 4. 种子生产的最小面积为 0.5 公顷。 5. 种子必须在经过种子检验员或种子认证机构的任何授权代表检查和正式认证的合适地区生产。该区域的适宜性由以下因素决定: a) 田间应没有马铃薯胞囊线虫,并且每批种子最多有 10 个菌落形式单位 (10 cfu) 的青枯病有机体。种子认证机构或其认可的种子马铃薯索引实验室的马铃薯孢囊线虫和青枯菌土壤分析证书应与认可申请一起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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