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2号1 / 2001 年 1 月 - 3 月 [ PPA PDO-马尼拉备忘录通告编号。 4-2000, March 31, 2000 ] PDO-MANILA 规定的广告费 1. 权威 1.1 PD 857 第 20 节,PPA 修订章程 1.2 第 22-95 号行政命令第 10.5 节,房地产管理修订指南 2。范围 本命令应涵盖所有各方/承租人,他们应在马尼拉港区办事处的领土管辖范围内张贴广告标志/板/展示以支持商业产品/服务。 3. 目标 3.1 合理利用直接或间接支持海事/港口运营的港口房地产, 3.2 在为港口用户提供更多服务的同时,通过最大化区域利用来增加 PPA 的额外收入, 3.3 响应需求/港口客户追求业务的要求。 4. 指南 4.1 特此规定以下广告费: 产品 客户费率 显示类型 班轮/船舶和/或外国和国内航运公司和其他港口用户的服务** 当前 PDO-马尼拉承租人 P10.000.00/年/单位展示 广告牌(超过 200 平方英尺) P7,500/年/展示单位 广告牌(200 平方英尺及以下) P5.000.00/年/展示单位 广告牌以外的展示单位 商业产品(饮料、香烟、药品、肥皂等)当前 PDO-Manila 承租人作为背书人和陈列品放置在租赁区域 P15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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