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船舶报告系统[备忘录通告编号。 168, S. 2001, 2001 年 12 月 13 日]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12月13日
(纳尔)卷。 13 号1-2 / 2002 年 1 月-3 月 [ 备忘录通函编号168, S. 2001, December 13, 2001, December 13, 2001 ] 强制性船舶报告系统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 (IMO) 的规定,通过海上安全委员会关于第五章的 A.858(20) 决议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 及其 1988 年议定书第 8-1 条,并符合加强安全的国家政策,以加强作为菲律宾的海事工业管理局的职责。根据 PD No. 474 和 EO Nos. 125/125-A,船旗国管理局在 2001 年 12 月 13 日的会议上通过了以下关于遵守强制性船舶报告系统的指南。目标 本通函通知需要遵守国际海事组织 (IMO) 通过海事安全委员会采用的强制性船舶报告系统。 I. 覆盖范围 拥有 300 总吨及以上的菲律宾国旗船舶的所有航运公司、船东/经营者/管理人,以及在强制性船舶报告系统覆盖的区域内或通过该区域进行贸易的所有指挥菲律宾国旗船舶的船长。二、具体规定 1. 本通函涵盖的所有航运公司/船东/经营人/管理人应在船舶安全手册中纳入必要的指导方针,以确保遵守 IMO 采用的强制性船舶报告制度。 2. 菲律宾国旗船舶的船长在通过所涉区域时,应按照采用强制性船舶报告制度的相关海安会决议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指南向当局进行必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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