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2号1 / 2001 年 1 月 - 3 月 [ DBM 通函编号。 2001-7,2001 年 3 月 13 日] 机动车辆综合清单 1.0 根据 2001 年 2 月 27 日题为“指导政府运作机动车辆的获取、部署、利用和处置的合理化”的第 4 号行政命令,特此要求所有国家政府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包括政府拥有和/或控制的公司、政府金融机构和州立大学和学院,提交其各自获得或正在维护的机动车辆的综合清单/自 2001 年 1 月 31 日起用于实施其计划、项目和活动。 2.0 就 AO 4 而言,菲律宾武装部队 (AFP) 和菲律宾国家警察 (PNP) 无需提交清单明显用于军事或警察行动的机动车辆。但是,鼓励这些机构保留这些机动车辆的各自库存以供自己使用或其他可能的应用,可以向预算和管理部提供一份副本。据了解,AFP 或 PNP 的机动车辆不用于军事或警察行动的那些应包含在 AO4 下所需的综合清单中。 3.0 填写附件规定表格的清单应提交给预算和管理部的组织和生产力改进局。不迟于 2001 年 3 月 15 日,马尼拉马拉干鄢市马比尼厅。 4.0 严格遵守。采用; 2001 年 3 月 13 日 (SGD.) EMILIA T. BONCODIN 秘书说明 综合机动车辆清单表应提供该机构(包括中央和地区办事处)现有机动车辆的最新、准确和完整的报告。...
机动车综合清单[DBM 通函编号。 2001-7]pdf预览版机动车综合清单[DBM 通函编号。 2001-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