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所有 DOH 保留医院的 PHILHEALTH 贫困患者的超额费用和收费[DOH 行政命令编号137,第2002]
(纳尔)卷。 14 号2003 年 1 月 1-2 日 - 2003 年 3 月 [ DOH 行政命令编号。 137,第2002 年,2002 年 7 月 24 日] 免除所有 DOH 保留医院的 PHILHEALTH 贫困患者的超额费用和收费 根据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第 XIII 条第 11 条,该条规定“国家应采取综合和全面的卫生发展方法,应努力以负担得起的成本向所有人提供基本商品、健康和其他社会服务……”以及 1995 年的《国家健康保险法》,该法旨在通过其附属机构菲律宾健康保险局为菲律宾所有公民提供负担得起、可获得和可及的医疗保健服务。公司(PhilHealth)承诺优先向所有菲律宾人提供医疗服务,尤其是那些负担不起此类服务的穷人。鉴于上述情况,卫生部应采取一项政策,免除所有参加国民健康保险计划并入住卫生部保留医院的贫困患者的所有超额费用和收费。为此,所有卫生部保留的医院均应遵守以下规定: 国民健康保险/医疗保险费率应始终作为贫困成员计费的基础;应完全免除所有超额账单,并且不对所有被限制在医疗保险病房内的贫困患者收取任何形式的共付额;医院药房应始终确保医院处方集或菲律宾国家药物处方集 (PNDF) 中的药品和药品的供应;应授权医师开处方药和 PNDF 中的药品;应尽量减少对医院或医疗中心不可用的诊断的订购;应建立并实施转诊系统,以进行必要但无法进行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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